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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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0

大宗固废“攻城略地”,转“堆”为“用”消灭危害!

大宗固废“攻城略地”,转“堆”为“用”消灭危害! 导读:聚焦大宗固废综合利用,无废城市建设进程加快。   资源化利用的需求更加迫切,固体废弃物的大量弃置引发关注。     有人说,固体废弃物是放错了地方的资源。固体废弃物的尽数销毁不仅损害生态环境,还是消耗可利用资源的错误手段。     最近《关于加快推进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示范建设的通知》公开发布,对于那些产生量大的固体废弃物(大宗固废的年产生量大于1亿吨)类型优先加大综合利用水平,提高整体固废资源化利用的效率。云南启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到2025年,大宗固废年综合利用量要达到40亿吨左右。”这是未来几年全国大宗固废处理处置整个行业的努力方向与主要目标任务。     目标与方向已经明确,企业该如何出牌致胜?相关部门来指导。云南启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十四五”时期,大宗固废的核心关注点在:煤矸石和粉煤灰、尾矿(共伴生矿)、冶炼渣、工业副产石膏、建筑垃圾、农作物秸秆。据十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十四五”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意见》来看,七类大宗固废综合利用可以向这些方式靠拢:     ①煤矸石和粉煤灰:以填充物、建材原料等方向进行综合利用;     ②尾矿(共伴生矿):在砂源替代材料制备、有价组分梯级回收等方面进行利用;     ③冶炼渣:在道路材料掺用、建设工程领域掺合、稀贵金属回收等方面进行利用;     ④工业副产石膏:在建筑材料、土壤改良、路基材料、新材料制备等方面进行利用;     ⑤建筑垃圾:在制作再生骨料、环境治理等方面进行利用;     ⑥农作物秸秆:在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清洁能源、高附加值绿色产品等方面进行利用。     据相关统计,我国大宗固废累计堆存量约600亿吨,年新增堆存量近30亿吨。任由它们“野蛮生长”、“攻城略地”,后果难以预想。“堆存”不是办法,“利用”才有未来。     在此背景下,各地正在积极推进大宗固废综合利用的进程。     例如,山西河津召开大宗固废综合利用座谈会,促进企业在固废资源化领域中发挥自身优势,加强沟通交流,做好资源化转型;包头市三固大宗固废综合利用重点实验室落成,加快大宗固废综合利用建设,提升大宗固废综合利用水平;贵州围绕大宗工业固废主产地,将上下游产废与利废的企业衔接起来,提升协同治理水平……     无废城市建设的大力推进也同样在促进大宗固废的综合利用水平的提高。减少填埋量,持续推进固废源头减量与资源化利用,令环境归于“无废”,将成为未来生活的主流趋势。                                                                                                                 信息来源于:环保在线 https://www.hbzhan.com/news/detail/1462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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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05

土壤修复硬性指标来了,治理潜力真不小!

土壤修复硬性指标来了,治理潜力真不小! 导读:从去年年末延续到今年年初的土壤修复与保护规划问题,“十四五”中后期该怎么做已经摆明了吗?   2021年年末,《“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印发。今年年初,继续延续土壤保护话题。这份文件将更好地指导“十四五”中后期土壤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文件的主要指标中,首先提到的就是受污染耕地,其安全利用率到2025年要达到93%左右,相较于2020年提升近3个百分点。耕地是保障粮食供给的重要途径,而受污染耕地则应加紧治理与修复,确保粮食安全量产,管好米袋子,更是守护好环境健康。     生态环境部的相关工作人员指出,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结构性、根源性、趋势性压力总体上还未得到根本缓解,部分污染物排放总量仍处于高位。其中,土壤污染防治与美丽中国目标要求还存在不小的差距。云南启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那么,形势如此严峻,又该如何确保上述约束性指标在规定时间内顺利达成?     土壤保护“治、管、防”,三头并进,制出具体土壤修复保护可施行的细则:     治:首先开展污染成因排查,以污染问题突出的区域为重点,兼顾粮食主产区,对影响土壤环境质量的输入输出因素开展长期观测。而后开始有序推进土壤污染修复工作,以重点区域的整治专项行动遗留地块为重点,其中鼓励原位风险管控与修复技术,进行绿色低碳修复,探索污染土壤“修复工厂”模式。云南启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管:强化监管单位的监管职责。生态环境部门方面,监督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义务,2025年年底前至少完成一轮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整改,地方也要定期开展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环境监测,以动态追踪排污情况。其他部门,加强农业投入品质量等相关监管配合工作。     防:优化污染土壤开发时序,防止污染问题影响到周边群众。原则上,居住、学校等用地应在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完成后再投入使用。     除此之外,还要根据地区、企业性质等不同,分轻重缓急地开展高效工作。云南启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以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省份为重点,如湖南,聚焦其中的重金属污染问题,制定整治方案,并分阶段逐步治理消除污染。     严格控制重金属行业企业的污染物排放问题。将重点企业编入重点污染单位名录,并在2023年年底前对相关监测内容实现自动监测,及时有效监督管理企业污染排放问题,并动态更新污染整治清单。     受污染耕地根据其不同的农田性质划分不同管理模式,保护力度再加大。如,在永久基地农田集中区域,不得规划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在长江中下游等南方粮食主产区,实施强酸性土壤降酸改良工程等。     城乡建设要绿色发展,土壤污染修复与保护是增添“绿意”的题中要义。目前,浙江、湖北等地已经更新发布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黑龙江发布了《“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山东也表示将进一步加强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质量管理。     各地在土壤修复与保护上的积极行动是扎扎实实的,距2025年实现资源环境承载能力明显提升,似又更近了一步。 信息来源于:环保在线 https://www.hbzhan.com/news/detail/146081.html(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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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31

第二轮第五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完成下沉工作任务

第二轮第五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完成下沉工作任务:受理有效举报7758件 导读:截至目前,各督察组已基本完成下沉工作任务。相关省(区)已办结或阶段办结3451件。其中,立案处罚516家,立案侦查41件,拘留18人;约谈党政领导干部368人,问责党政领导干部244人,云南启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第二轮第五批4个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于2021年12月3日至5日陆续进驻黑龙江、贵州、陕西、宁夏4个省(区)开展督察。截至目前,各督察组已基本完成下沉工作任务。     各督察组根据前一阶段督察掌握的情况和聚焦的问题线索,深入基层、深入一线、深入现场。通过下沉工作,查实了一批不作为、慢作为,不担当、不碰硬,甚至敷衍应对、弄虚作假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目前已分三批公开曝光12个典型案例。各督察组结合党史学习教育,把推动解决群众反映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作为“我为群众办实事”的重要内容和下沉工作的重中之重,现场抽查群众举报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并与人民群众面对面交流,听取意见建议。下沉工作进一步传导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压力,并通过回访群众,得到了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有关省(区)均高度重视督察整改工作,精准科学依法推进边督边改。4省(区)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同志通过提出明确要求、现场调研督办、专题会议推进等方式,大力推动整改工作。经过督察双方共同努力,一批群众身边的生态环境问题得到解决;一批整改不到位甚至污染反弹的问题得到查处;一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     截至12月28日晚20:00,各督察组共收到群众来电、来信举报10355件,受理有效举报7758件,经梳理合并重复举报,累计向相关省(区)转办6525件。相关省(区)已办结或阶段办结3451件。其中,立案处罚516家,立案侦查41件,拘留18人;约谈党政领导干部368人,问责党政领导干部244人。   第二轮第五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信息来源于https://www.hbzhan.com/news/detail/145938.html(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原标题:第二轮第五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完成下沉工作任务 文章链接:环保在线 https://www.hbzhan.com/news/detail/1459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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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7

我国首部湿地保护法律出台!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我国首部湿地保护法律出台!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导读: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该法将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湿地资源管理     第三章  湿地保护与利用     第四章  湿地修复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及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湿地保护、利用、修复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湿地,是指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海域,但是水田以及用于养殖的人工的水域和滩涂除外。国家对湿地实行分级管理及名录制度。     江河、湖泊、海域等的湿地保护、利用及相关管理活动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  湿地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的原则,发挥湿地涵养水源、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等多种生态功能。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开展湿地保护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事权划分原则列入预算。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负责,采取措施保持湿地面积稳定,提升湿地生态功能。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群众做好湿地保护相关工作,村民委员会予以协助。     第五条  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负责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国家标准拟定、湿地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国务院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湿地保护、修复、管理有关工作。     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建立湿地保护协作和信息通报机制。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协调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湿地保护、修复、管理有关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通过湿地保护日、湿地保护宣传周等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志愿者开展湿地保护法律法规和湿地保护知识宣传活动,营造保护湿地的良好氛围。     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应当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的湿地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湿地保护法律法规和湿地保护知识的公益宣传,对破坏湿地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八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湿地保护活动。     对在湿地保护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  国家支持开展湿地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推广,加强湿地保护专业技术人才培养,提高湿地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十条  国家支持开展湿地保护科学技术、生物多样性、候鸟迁徙等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的义务,对破坏湿地的行为有权举报或者控告,接到举报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依法保护举报人、控告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湿地资源管理     第十二条  国家建立湿地资源调查评价制度。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林业草原等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全国湿地资源调查评价工作,对湿地类型、分布、面积、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利用情况等进行调查,建立统一的信息发布和共享机制。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制度,将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纳入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     国务院林业草原、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全国湿地资源状况、自然变化情况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要求,确定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报国务院批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的要求。     第十四条  国家对湿地实行分级管理,按照生态区位、面积以及维护生态功能、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程度,将湿地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重要湿地包括国家重要湿地和省级重要湿地,重要湿地以外的湿地为一般湿地。重要湿地依法划入生态保护红线。     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发布国家重要湿地名录及范围,并设立保护标志。国际重要湿地应当列入国家重要湿地名录。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负责发布省级重要湿地名录及范围,并向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一般湿地的名录及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发布。     第十五条  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全国湿地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本级国土空间规划和上一级湿地保护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湿地保护规划应当明确湿地保护的目标任务、总体布局、保护修复重点和保障措施等内容。经批准的湿地保护规划需要调整的,按照原批准程序办理。     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应当与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规划相衔接。     第十六条  国务院林业草原、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制定湿地分级分类、监测预警、生态修复等国家标准;国家标准未作规定的,可以依法制定地方标准并备案。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建立湿地保护专家咨询机制,为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制定湿地名录、制定相关标准等提供评估论证等服务。     第十八条  办理自然资源权属登记涉及湿地的,应当按照规定记载湿地的地理坐标、空间范围、类型、面积等信息。     第十九条  国家严格控制占用湿地。     禁止占用国家重要湿地,国家重大项目、防灾减灾项目、重要水利及保护设施项目、湿地保护项目等除外。     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湿地,无法避让的应当尽量减少占用,并采取必要措施减轻对湿地生态功能的不利影响。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选线审批或者核准时,涉及国家重要湿地的,应当征求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的意见;涉及省级重要湿地或者一般湿地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确需临时占用湿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临时占用湿地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湿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占用湿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湿地面积和生态条件。     第二十一条  除因防洪、航道、港口或者其他水工程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及蓄滞洪区内的湿地外,经依法批准占用重要湿地的单位应当根据当地自然条件恢复或者重建与所占用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没有条件恢复、重建的,应当缴纳湿地恢复费。缴纳湿地恢复费的,不再缴纳其他相同性质的恢复费用。     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林业草原等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监测技术规范开展国家重要湿地动态监测,及时掌握湿地分布、面积、水量、生物多样性、受威胁状况等变化信息。     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监测数据,对国家重要湿地生态状况进行评估,并按照规定发布预警信息。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监测技术规范开展省级重要湿地动态监测、评估和预警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一般湿地的动态监测。     第三章  湿地保护与利用     第二十三条  国家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完善湿地保护制度,健全湿地保护政策支持和科技支撑机制,保障湿地生态功能和永续利用,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二十四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湿地保护规划和湿地保护需要,依法将湿地纳入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或者自然公园。     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人为活动对湿地及其生物多样性的不利影响,加强湿地污染防治,减缓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导致的湿地退化,维护湿地生态功能稳定。     在湿地范围内从事旅游、种植、畜牧、水产养殖、航运等利用活动,应当避免改变湿地的自然状况,并采取措施减轻对湿地生态功能的不利影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国土空间规划、海域使用、养殖、防洪等相关行政许可时,应当加强对有关湿地利用活动的必要性、合理性以及湿地保护措施等内容的审查。     第二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利用活动进行分类指导,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符合湿地保护要求的生态旅游、生态农业、生态教育、自然体验等活动,适度控制种植养殖等湿地利用规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有关单位优先安排当地居民参与湿地管护。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考虑保障重要湿地生态功能的需要,优化重要湿地周边产业布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定向扶持、产业转移、吸引社会资金、社区共建等方式,推动湿地周边地区绿色发展,促进经济发展与湿地保护相协调。     第二十八条  禁止下列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一)开(围)垦、排干自然湿地,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     (二)擅自填埋自然湿地,擅自采砂、采矿、取土;     (三)排放不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及其他污染湿地的废水、污水,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四)过度放牧或者滥采野生植物,过度捕捞或者灭绝式捕捞,过度施肥、投药、投放饵料等污染湿地的种植养殖行为;     (五)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湿地有害生物监测工作,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控制、消除有害生物对湿地生态系统的危害。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集中分布湿地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鸟类和水生生物的生存环境。     禁止在以水鸟为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重要栖息地从事捕鱼、挖捕底栖生物、捡拾鸟蛋、破坏鸟巢等危及水鸟生存、繁衍的活动。开展观鸟、科学研究以及科普活动等应当保持安全距离,避免影响鸟类正常觅食和繁殖。     在重要水生生物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等重要栖息地应当实施保护措施。经依法批准在洄游通道建闸、筑坝,可能对水生生物洄游产生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建造过鱼设施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禁止向湿地引进和放生外来物种,确需引进的应当进行科学评估,并依法取得批准。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流、湖泊范围内湿地的管理和保护,因地制宜采取水系连通、清淤疏浚、水源涵养与水土保持等治理修复措施,严格控制河流源头和蓄滞洪区、水土流失严重区等区域的湿地开发利用活动,减轻对湿地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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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深化环评“放管服”改革,全国审批建设项目环评下降四成多

深化环评“放管服”改革,全国审批建设项目环评下降四成多 导读:1-11月,在全国固定资产投资增长5.2%的情况下,全国审批10.53万个建设项目环评,同比下降43.4%;共完成38.25万个登记表项目备案,同比下降57.4%,改革成效显著。如全国审批交通类项目环评近3700个,涉及投资额超过3万亿元,电子制造类项目环评审批超过2400个。风电光伏行业迅猛发展,共审批有关项目环评660多个,有力推进清洁能源生产和碳减排。   2021年12月23日,生态环境部将召开12月例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会由生态环境部新闻发言人刘友宾主持,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司长刘志全介绍加强生态环境源头预防和过程管控, 推动高水平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相关情况,并共同回答记者提问。 ​​​     封面新闻记者:请问近年来生态环境部在深化环评“放管服”改革、做好“六稳”“六保”任务等方面给予了哪些支持,下一步还有什么考虑?谢谢。     刘志全:谢谢你的提问。     面对复杂严峻的国内外形势,生态环境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自觉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放在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考量,狠抓改革创新,深化“放管服”改革,既守好环保底线,又努力保障民生和经济社会发展。     一是狠抓简政放权,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严格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明确“名录之外无环评”,降低51个二级行业环评类别,取消40个二级行业登记表填报。1-11月,在全国固定资产投资增长5.2%的情况下,全国审批10.53万个建设项目环评,同比下降43.4%;共完成38.25万个登记表项目备案,同比下降57.4%,改革成效显著。从全国环评审批情况看,“两新一重”行业保持快速发展,如全国审批交通类项目环评近3700个,涉及投资额超过3万亿元,电子制造类项目环评审批超过2400个。风电光伏行业迅猛发展,共审批有关项目环评660多个,有力推进清洁能源生产和碳减排。此外,我部委托具备条件的11个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国家级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审查。修订发布了新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格式,简化编制内容、降低企业负担。     二是狠抓放管并重,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严格准入要求,印发加强“两高”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指导意见,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全国两高相关行业新、改、扩建项目环评数量及涉及投资额同比均有三成下降。落实我部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行动计划(2021-2023年)及2021年工作方案,组织完成了8个省份调研,分省梳理形成62个问题线索清单,并反馈各地加快整改,各地也加强了监管。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质量监管空前加强,严打态势基本形成。     三是狠抓审批服务,加强企业和基层帮扶。提升“三本台账”环评审批服务质量,对国家、地方、利用外资重大项目,采取提前介入指导、开辟绿色通道等方式,提高环评效率。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创新能源电力保供相关环评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多个政策文件,部里也专门出台文件督促煤炭大省做好相关工作,多次调研调度、指导解决问题,在兜住生态环境底线的基础上推进加快形成煤炭产能,仅10月以来已批或在批环评的煤矿项目涉及新增产能已超过1.27亿吨/年。建设运行全国环评技术评估服务咨询平台,为群众办实事,这是我们会同评估中心向全国市场主体和基层环保部门开辟的一个远程服务平台,今年已“远程会诊”或解答疑问1100多件、回复部长信箱2400多件,形成上百个常见问题解答口径并向社会公开,强化对中小微企业和基层审批部门的帮扶。     改革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十四五”期间,生态环境部将继续深化环评领域“放管服”改革。     一是优化完善环评管理链条。完善涵盖“三线一单”、规划环评、项目环评以及排污许可的管理制度体系,明确功能定位、责任边界和衔接关系,避免重复评价。积极稳妥开展一批试点,指导北京、上海、重庆、杭州、广州、深圳等营商环境试点城市深化改革,在推进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及优化环评分类管理等方面先行先试。选取具备条件的地方,开展污染影响类项目环评与排污许可深度衔接改革试点。     二是不断提升审批服务水平。全面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持续完善“三本台账”环评审批服务体系。深化远程技术评估服务,推动解决小微企业和基层审批部门实际困难。     三是全面加强环境准入和监管。严格执行“两高”及各行业项目环评审批原则和准入条件。落实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三年行动计划,按年度开展监管工作。健全执法督察相关长效监管机制,强化行政处罚与刑事司法衔接,加大违法惩处和震慑力度。   信息来源于:环保在线 https://www.hbzhan.com/news/detail/145776.html(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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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4

环保行业未来发展趋势如何?

环保行业未来发展趋势如何?   在我国环保产业企业中,水污染防治、环境监测领域企业数量占比较高;水污染防治、固废处置与资源化、大气污染防治3个领域企业的营业收入占比居前列,3个领域企业营业收入之和占比高达88.4%。 环保企业主要分布于水污染防治和环境监测领域 中国环保协会对全国环保产业重点企业(11229家)进行了调查,数据显示,水污染防治、环境监测领域企业数量占比较高,水污染防治、固废处置与资源化领域企业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占比均较高。水、固领域企业利润率相对较高。 从企业数量看,列入统计的11229家企业相对集中分布在环境监测、水污染防治、固废处置与资源化、大气污染防治4大领域,上述领域企业数量合计占比超过91.7%。 从营业收入看,水污染防治、固废处置与资源化、大气污染防治3个领域企业的营业收入占比居前列,3个领域企业营业收入之和占比高达88.4%。 从营业利润看,水污染防治、固废处置与资源化2个领域企业的营业利润占比位居前列。2个领域企业的营业利润之和占比高达82.7%。 环保企业地域分布高度集中 我国环保产业企业及营业收入分布高度集中,南方16省企业数量及营业收入总额远超北方15省。从省市分布看,列入统计的11229家环保企业遍及中国大陆境内的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其中,广东、山东、浙江、江苏等省企业数量较多,北京、广东、浙江、湖北、江苏5省(市)企业营业收入均超过1000亿元,5省(市)企业营业收入之和在全国占比超过67.5%,排名靠后的l5个省(市、区)企业营业收入之和占比仅为5.8%。 从南北分布看,35.4%的企业分布在北方15省,其营业收入之和占全部企业营业收入总额的29.0%,64.6%的企业分布在南方16省,其营业收入之和占全部企业营业收入总额的71.0%。 信息来源于:https://zhidao.baidu.com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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